深圳限购限行政策经表决通过合法
深圳市政府29日下午突然出台车辆限购政策,时间之急,速度之快,令不少市民质疑政策出台程序是否合法。深圳市人大昨日解释,市政府治堵的专项工作报告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主任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最终表决通过,符合程序。
12 月29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圳交通拥堵和 交通污染的治理工作,把保障交通顺畅、减少交通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工程列入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通过规范路边停车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了现有停车资源等,使 深圳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日趋恶化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会议指出,目前深圳交通形势依然严峻,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深圳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是导致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加重的重要原因,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整个城市交通将面临严重问题,必将对深圳正常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会议同意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深 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 行;(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其中一、二条就是限行和限购政策。然而,有法律工作者指出,条例的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委员表示,人大拥有立法权,“市政府治堵的专项工作报告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主任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最终表决通过符合程序后即拥有法律效力,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存在与八十六条矛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