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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疑是今年6月后将废止

2015-03-16 阅:203次

    199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如今又兴起存废之争:认为个别处罚条款过于严苛,且不符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一些市人大代表等建议废止《条例》;市综治办等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市人大给出的处理意见为倾向废止,时机选在居住证条例实施之后。
  存废之争:人大代表建议废止《条例》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
  去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认为《条例》管控作用已经极其有限,个别条款过于严苛,甚至已超出合理范畴,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建议废止《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建议也成为去年“两会”的议案。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市人大代表曹建社认为,《条例》的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也收效甚微。《条例》原寄希望于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随着社区管理和户籍、消防、城管等执法部门法治意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功能已逐渐被取代。人大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如确需保留《条例》,对《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畸重问题,应予以关注并依法进行修正。
  在近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介绍称,先后到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进行了调研,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召开相关座谈会。调研中,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市法制办和市社会科学院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建议废止;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
  执法困境:业主难找笔录难做书证难取
  “目前龙岗所只有7个执法人员,而龙岗街道的出租屋有2.7万栋,怎么管得过来”
  而在南都记者的走访调查中,出租屋综合管理基层部门对《条例》也有反对意见。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以下简称“龙岗所”)在一份修订建议中提到,《条例》的处罚标准过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只是作为行政确认类的管理方式,违反这一规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罚款有失公允,让出租人难以承受,也对租赁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日前,南都记者在以城中村为主的龙岗区布吉街道走访中发现,在该街道一些私人出租屋比较多的城中村,这些出租的房屋多数(尤其是住宅出租屋)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或收据填写非常不规范,产权人跟收取租金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承租人对入住时间也不能完全确定等。
  该街道一名执法人员埋怨称,作为管理人员,最大的难点在于业主难找、笔录难做、书证难取,“执法人员因无法取得实质证据,而致使案件久拖不结,不但打击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执法的威慑力”。
  此外,执法程序相对复杂也对基层工作造成很大困扰。“一个案件从立案至结案至少要向区办跑2-3趟,”龙岗所相关工作人员马女士解释说,由于没有简易程序,对一些证据确凿、罚款金额不大的案件,不能直接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一些外地居住的业主尤为不便。
  马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市民前往该所办一张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要求计生证明,而商业用途的房屋需要质检报告,“房屋编码资料是在我们系统可以查询到,但如果合同填写的与系统不符,需要到社区管理站修改”。马女士称,“目前龙岗所只有7个执法人员,而龙岗街道的出租屋有2.7万栋,共有33万多套间,怎么管得过来”?
  市民怨言:房东将交税皮球踢给租户
  “孩子上学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东让租户自己缴纳房屋租赁税,不缴纳就不签租赁合同”
  尽管《条例》问题多多,但因为一张出租屋管理所认可的合同,可以用于升学、申请各种各样的补助,也使得很多市民对一份这样的合同趋之若鹜。“现在主要是小一、初一和幼儿成长补贴的一些居住证明需要租赁合同,3-6岁的幼儿一年一人有1500元的补贴”,住在龙岗区爱联社区的居民许小姐道出原委。
  陈小姐租住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新二区12巷,前一段时间,因为孩子入学的原因,她找到房东,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开具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对方一直没有给其开具,“我不清楚具体原因,也不清楚房东的信息,后来查了一下,房东是一直没有交税,所以才躲躲闪闪,如果要办理,就要个人进行交税,这些本来就应该是房东的责任”。
  无独有偶,在龙岗新生社区前祖上村6巷的刘先生的孩子要上学,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其让房东去办理租赁合同,找到房东,房东也是让他自己缴纳房屋租赁税,“不缴纳就不愿签订租赁合同”。
  还有更离谱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龙苑新村6巷的租户张小姐去年5月份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知其由于居住的房子并未缴纳租赁税,“找到房东,房东让我缴纳整栋房子的租赁税后,才能办理,别的租户不需要入学就不用办理,我孩子要入学就只能帮大家全部办了”。
  实际上,《条例》的存在,并未能遏制基层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剧增。“大部分业主存在出租屋业主意识不强、未依法申报等原因而未被列管”,走访中,坪山新区一名出租屋管理所工作人员分析,相对于直接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而言,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危害性不具体、不直接,多数业主带着观望、侥幸的心理。
  解决方案:市人大倾向于择机废止《条例》
  “宜待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再废止《条例》”
  在前述一份《关于对《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若干修订建议》中,龙岗所认为《条例》应简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例如免除计生证明、质检报告甚至房屋编码等资料的审查,从而方便群众”。
  而参加几次市人大调研座谈会的多数人认为,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改为由有需要的当事人自愿申请登记备案,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见证服务。
  经研究,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近日给出的处理意见为,倾向于废止《条例》的意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认为,目前,《条例》中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不符合当前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的有关功能,可以由相应的制度或者工作方法替代。而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需要人大立法予以确定。
  关于废止《条例》的时机,该委研究认为,为与特区居住证条例设立的居住登记制度相衔接,宜待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再废止《条例》。《条例》废止前这段时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条例》废止后,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税款代征、指导租金统计发布等相关业务转移承接,出租屋综管部门职能转变、综管队伍平稳过渡等问题。
  周伟涵建议废止《条例》
  提出议案的深圳市人大代表、市法制办和市社会科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建议废止。主要理由有三点:
  一是该制度不符合当前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的功能,可以由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确立的居住登记制度所替代。
  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新的居住登记制度掌握房屋租赁情况,掌握税源信息,据此征收相关税款。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掌握和发布租赁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
  保留并修订《条例》
  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主要理由有四点: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上位法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于维护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是必要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调解租赁纠纷、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居所证明等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对代表提出的房屋租赁未备案处罚标准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
  人大倾向于废止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研究认为,宜待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再废止《条例》。
  《条例》废止前这段时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条例》废止后,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税款代征、指导租金统计发布等相关业务转移承接,出租屋综管部门职能转变、综管队伍平稳过渡等问题。